金融科技中非传统业务结构的K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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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思考KYB对于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这种整齐模式的实体的细微之处。具体来说,其他机构如何处理对DAO或其他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尽职调查,即使是有限地与传统金融轨道整合?法律框架仍在不断发展,虽然一些司法管辖区正在采取行动,但在合规方式下识别受益所有人和建立控制权的实际应用似乎是一个重大障碍。大多数机构是否仍然完全避免这些,或者是否有新兴的最佳实践用于风险评估和验证,而不依赖于一个中央的、合法注册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