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司法管辖区实体的KYB——潘多拉的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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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在引入一个新客户,一家控股公司,其子公司横跨亚太地区三个不同的监管框架。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独特的“强化尽职调查”和所有权披露要求。这就像九头蛇,你砍掉一个文书工作的头,又会冒出两个。有没有人觉得,虽然透明度是必要的,但它正在为真正复杂但合法的公司结构制造一个几乎无法逾越的KYB障碍?仅仅是UBO识别的来回沟通就足以让经验丰富的合规官考虑提前退休。欢迎提供建议、同情或推荐的供应商来解开这些戈尔迪之结。